商标相同不能理解为两商标的文字、图形完全一致和没有丝毫的细微差别。如果两商标文字、
图形均一致而在文字的疏密、字体的大小、书写的方式、排列的顺序方面有些出入,则仍应视为
相同商标。如“三五”“555”;“多美”“美多”;“江汉”“汉江”;“乐声( LE SHENG)”“乐声( YUE SHENG)”等
都是相同商标。另外,将中文名称与罗马拼音并写的商标改为仅用中文名称的商标,也应视作相同商标。
比如,如果有人以商标所有人不使用其注册商标为理由要求撤销该商标注册时,注册是否应当被撤销,
有时就直接依赖于对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的判断。如果实际使用的商标只
是在书写间隔、颜色、字体等方面作了一些细枝末节的变动,应视它与注册商标是相同商标,不能
撤销其商标注册。否则,如果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图样作了大的变动,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
面貌全非,或者虽然类似但两者已经形成实质性的差异,在这类情况下,则应作出撒销商标注册的决定。
近似商标是指两个商标在文字、图形或其语意、读音等方面相互类似,容易使一般消费者对两者造成混淆。
商标近似包括外观近似、读音近似和意思近似。
读音近似是指商标的读音不易分辨,即两商标文字的发音或各自图形名称的叫法相互近似,容易混淆。
汉语中的同音、近音字很多,一些商标尽管在外观、含义方面相去甚远,但其读音可能十分近似,
甚至完全相同。如“美迪”“美的”;“洪山”“红山”;“红果”“鸿果”;“富土”“富仕”等等。
在外观、读音、意思这三种相似之中,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种,原则上两个商标相互近似。但如读音相似,
而意思、外观明显不同时,有时也被判断为非类似,这要取决于商标所从属的商品和商品的流通范围、
交易习惯等因素如相隔很远的两家饮料生产企业,分别以“林海”和“临海”商标在冰棒、冰琪淋上申请注册,
则两商标的注册申请可能同时被核准,因为冰棒、冰琪淋属地产地销的商品,销售范围受到地域限制,
相距遥远的两家企业,即使使用完全相同的商标,也不影响消费者对产品的选择和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滑。
所以,判断商标是否类似,不能脱离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仅就商标文字、图形在外观、读音、意识这几个
方面进行孤立的考察,而要把商标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紧密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
由于没有普遍适应的标准,又不能通过模拟实验得到所需要的结果,判断商标类似确实极其复杂。但商标
近似与否,是判断商标是否侵权和商标能否获得注册的重要依据判别结果的不同,对商标权利人,对消费者
和其它商标利害关系人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在审查实践中,商标代理机构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到严谨查询
宁肯错杀,不能放过。